民商事实务

其他

“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侯迅,作者单位:重庆四中院导读:在司法实务中,“借款型”诈骗较难认定,如果行为人本人没有偿还能力,实际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就可以推定其在借钱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这给认定“借款型”诈骗带来了难度。“借钱不还”型诈骗罪的认定实践中,对于借款型诈骗案件,如果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故意是靠推定的,行为人后续的突然还款行为可能会对抗推定的成立,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以立案时间作为界限,立案之前归还款项的一律无罪,认为其主观方面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推定不成立,不管其归还款项的来源合法与否。笔者认为,这样操作虽然易于实践操作,但有不合理之处,还钱的行为应当列入考察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因素之一,而不应为“一票否决制”,还应当考虑比如款项的来源,以及是否因为罪刑被发现、败露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等等,再结合其他证据一并分析,最后得出能否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结论。案
11月5日 下午 2:56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生活时间较长生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李某某诉华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关键词:民事
11月3日 上午 11:19
其他

最高法院关于“私自录音”如何被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以存储媒介进行界定,录音资料存在两种证据属性,即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属于电子数据,除此之外属于视听资料。要使得录音资料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出现在法庭审判当中,其取得的方式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录音资料本身需要没有瑕疵且完整。▶录音取得过程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隐私,侵犯他人隐私权,否则取得的录音资料会因为手段违法而被排除。▶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以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的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一、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12号“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首先,张某武提交的该份录音证据虽然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之前,但张某武在本案的一审诉讼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诉讼的一、二审均为胜诉,该证据对于张某武在本案原审及另案1500万元标的案的一、二审的诉讼过程中并无提交的必要性,亦即张某武在主观上并无逾期提交证据的故意。其次,该份录音证据是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争议后双方沟通谈话的真实记录,其取得并未侵害陈某雄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注:因2015年修正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款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2019修正版中被删除。)张某武提交的录音证据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故该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再次,该录音证据系张某武与陈某雄就《合作协议》产生争议后双方协商的谈话过程,能够客观反映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与本案的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应当采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时认为,该录音证据是在未取得陈某雄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录制,该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2号)关于“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认定该录音证据不具有证明力。本院认为,根据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关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法复[1995]2号批复所指的“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应当理解为系对涉及对方当事人的隐私场所进行的偷录并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该条被2022年修正的《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保留)的规定明确了该司法精神。本案中,张某武与陈某雄的谈话系在宾馆大厅的公共场所进行,录音系在该公共场所录制,除张某武的女儿外也未有其他人在场,并未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故对该录音证据应予采纳,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证据未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梁某及原夏某军的证人证言,因两位证人的证人证言在张某武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已经提交,因当时梁某、夏某军两人均未出庭作证,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两人的证人证言不具有证明力,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二、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551号虽为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审判决认为,录音资料的取得系赵某国在与张某华谈话过程中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因此,应认定该证据为合法证据。录音中的谈话内容包括张某华对2012年12月1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摁手印的事实并不否定,录音证据反映的内容与前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可相互佐证。张某华对录音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证明。张某华据以主张权利的保证书上只有指印,没有保证人的签字或盖章,不符合通常交易习惯,保证书本身存在较大瑕疵,存在疑点。赵某国提供的几份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形成证据链,达到证明的高度盖然性。据此,二审判决认定张某华所持有的2012年7月17日保证书上赵某国手印系在被他人暴力强制情况下所摁的事实根据充分。张某华申请再审认为以暴力强迫赵某国在保证书上捺印的事实不能成立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二审判决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赵某国在一、二审中均提供了录音证据,没有提供录音原始载体,提供的是复制的光盘。一审中,张某华认为录音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制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没有否认录音事实的存在。二审判决对录音证据内容进行质证、认定后认为,从录音效果上看,可听清基本内容,并无明显的疑点,虽然是私录形成,录音过程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其取证方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张某华认为二审判决程序违法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541号一方提供的录音资料内容能够认定该录音资料为双方间谈话的,视为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另一方反驳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林某雄、林某娟申请再审称,作为提供证据一方的陈某惠应负有证明录音资料属于林某雄与陈某惠之间通话录音的法定义务。一审判决把该举证责任转嫁给林某雄,还以此为由认定该录音内容真实、合法,并作为认定本案重要事实的依据,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予纠正。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伙的权利、义务未签订书面合同进行具体约定,认定争议事实的关键在于对陈某惠提供的录音资料及书面文字材料是否采纳。从陈某惠提供录音资料的内容看,双方互称“亲家”,并多次提及“七标、十标、十五标”工程,与本案合伙项目名称吻合,具体内容系双方商谈如何对合伙项目进行结算,应当认定该录音资料系陈某惠与林某雄间的谈话。陈某惠已经对其主张的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林某雄反驳该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进行反驳,还拒绝对该录音证据进行鉴定,其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二审判决采纳该证据并无不当。故林某雄主张对该证据不予采信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四、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600号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对待证事实的陈述或认可,亦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内容的,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纳。关于录音证据是否应采信的问题。再审申请人清华公司称,原审判决对录音证据不予采信,亦未通过测谎的形式查清案件事实,对清华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也未予收集,程序违法。再审被申请人李某辩称,录音证据中涉及的对账内容系针对刘某森的借款,与案涉李某的借款无关。经查,清华公司整理的录音材料内容中并无李某就本案500万元借款的性质、形成过程、形成时间的陈述或认可,该录音证据中亦无其他与本案争议事实相关的内容,故原审法院未采纳该录音证据,并无不当。五、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641号在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对方当事人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相关书面证据的证明力。再审申请中,王某群再次以其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录音证据作为支持其再审主张的证据,称其持有新的证据与该录音证据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卢某借款行为系其经营广宇公司行为,广宇公司应承担对申请人的债务偿还责任,卢某、王某兰应对广宇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此,在王某群仅提供录音证据,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相互印证,且该录音证据也未能直接证明王某群欲证明的事实、广宇公司又予以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王某群提供的新证据即使证明了广宇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广宇公司的财产混同,其法律后果也只能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公司要对股东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王某群的新证据亦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六、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25号没有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关于录音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科漫公司申请再审称,玉龙公司提供的田某海等人在磋商投资过程中的录音,形成时间不明,系以非法形式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且在一审庭审时未经质证,不应采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录音证据印证了镁业公司以玉龙公司资产出资科漫公司的事实,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同时,该证据在一审庭审中进行了质证,科漫公司当庭发表了质证意见。科漫公司声称录音证据未经质证的理由与在案事实不符,该证据依法应予采纳。七、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37号当事人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法院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际誉仓储公司申请再审称,中铁物流公司举示的录音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并且录音证据的真伪应由中铁物流公司举证证明,原审法院认定由际誉仓储公司承担不利后果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现为202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铁物流公司在一审中举示的录音证据,虽然超过举证期限提交,但该证据对本案处理有重大影响,原审法院采纳该证据符合上述规定。际誉仓储公司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申请鉴定,亦未举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结合行程单等证据认定中铁物流公司已主张提取货物的事实及时间并无不当。八、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3号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质证时当事人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具有真实性。本案诉讼期间,李某堂提交了一份其与白某祥之间的通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清晰、连贯,没有明显的变造或技术处理痕迹,白某祥虽然主张该录音证据内容有疑点,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通话内容的根据,但一审质证时其认可该录音是其本人的声音,原审期间其对存在通话的事实及录音的真实性未予否认,亦未申请司法鉴定,故本院对该录音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审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为2019年修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予采信该份录音证据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九、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313号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证作出的认定。邹某洋、邹某君提交与中铁公司销售经理张某等人的谈话录音及录音整理资料,以证明由中铁公司通知贷款银行为其办理贷款申请,且该贷款银行是中铁公司的合作单位,贷款申请手续的办理是贷款银行工作人员到中铁公司销售处办理的,银行接收邹某洋、邹某君的贷款申请资料后未给其出具收条。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证据为录音证据及整理资料,只说明中铁公司联系贷款银行来办理相关手续,贷款手续在现场办理,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谈话录音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以《书面个人信贷业务申请表》上载明日期为贷款文件交接日期的认定。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58号当事人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对该录音资料予以采信。天津物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信中信保公司提供的录音资料存在错误。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信保公司提交的对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资料,天津物产公司虽对其真实性有异议,但未向法庭申请鉴定,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录音资料的取得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原审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予以认定并无不当。连云港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录音可以证明天津物产公司、连云港公司、南通锦旭公司三方之间采取的是以循环采购形式达到借贷目的。天津物产公司主张其无实施借贷的意图,难以成立。
11月3日 上午 11:19
其他

最新判例: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未入住,物业费按照90%交纳!

来源微信公号:泰尚律联法院判了:房屋交付后长期空置未入住,物业费按照90%交纳!参考案例:(2024)湘05民终2410号甲购买的房屋2018年已交付,但至今未入住,拖欠物业费长达数年,由此,物业公司起诉甲要求支付物业费,甲却主张其房屋至今空置未入住,物业费应给予相应折扣。但法院认为,房屋空置系业主个人原因所致,且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服务的对象并非某个特定的业主,亦非针对单个业主的房屋,而是整个小区。即使部分业主不居住在小区,物业服务依然在继续,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即无论业主是否在小区居住、房屋是否空置,物业服务均在正常进行。业主拒交物业费用的行为对于其他已交纳费用的业主有失公平,不利于维护业主共同的利益,也不利于物业管理服务业务完善和开展,易造成恶性循环。最终法院认定,因甲的房屋还没有装修入住,判决甲参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按90%交纳物业费。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0月31日 下午 12:06
其他

2024:交通事故纠纷伤情鉴定指引

来源微信公号:法途张律,作者:张雷洋,河南五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电话:13673975170,微信同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伤情鉴定指引发生交通事故后,车祸受害人在治疗稳定下来后需要去做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作为最关键的一个环节,鉴定结果直接决定着能够获得多少理赔金额,本文将结合律师办案经验对伤残鉴定相关问题进行探讨。目录一、伤残鉴定VS伤情鉴定二、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三、伤残鉴定流程四、对鉴定结果的异议处理▶▶伤残鉴定VS伤情鉴定1.什么是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2.什么是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3.两个鉴定有什么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2)鉴定机构不同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3)鉴定时机不同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4)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10月31日 下午 12:06
其他

最高法裁判观点: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进行整体拍卖

(2020)最高法民申4638号裁判要旨夫妻一方虽然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夫妻一方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问题是:单国栋对案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针对该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中,原审法院查明,案涉房屋是单国栋和李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屋既有单国栋的财产份额部分,亦有李徽的财产份额部分。宁晓飞根据生效判决请求执行李徽对案涉房屋的财产份额,单国栋虽然是案涉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但其共有份额可通过分割标的物的方式实现,亦可通过在案涉房屋变价后保留相应价款的方式实现。单国栋以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单国栋的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宁晓飞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单国栋申请再审时提出的关于宁晓飞擅自经营贷款业务及李徽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则是针对作为执行依据的(2017)吉04民初61号民事判决而提出,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亦不属于本案再审申请的审查范围,单国栋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10月29日 上午 11:51
社会

业主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拒不交付钥匙,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

最高检2023年12月19日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九洪某与某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要点开发商交房和物业公司收费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牵涉到不同的法律主体。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在其将该项义务委托给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应当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其外在表现主要是将房屋的钥匙交付给购房者,由购房者实现对房屋的实际管控使用。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负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然物业费支付并非交房的附加条件和前置程序。在未明确约定物业费需在交房时交纳情况下,开发商委托交付钥匙的物业公司将购房者预先支付物业费附加为交房条件,侵犯了购房者依约接收房屋的权利。物业公司拒不交付钥匙导致购房者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内受领房屋的,开发商作为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关键词】房屋交付
10月29日 上午 11:51
社会

取代律师岗,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最好的就业方向!

律师市场的寒冬是不是真的来了?2024年7月,入行41年的陈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的一则短视频中发出疑问。视频中,陈律师坦言,自己在6月份的营收为0,没有一个案件和一分钱的入账记录,是靠前几个月的收入给同事发工资,这是近20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与之相对的是常年保持高位增长的从业人数。2024年1月山东省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前全国律师人数已突破70.7万。距司法部2025年律师总数要达到75万的目标已经不远,甚至极有可能超额完成任务。在“僧多粥少”的行业态势下,探索新的业务来源成为律师生存下去的当务之急。而法律顾问业务就是不错的选择。因为法律顾问业务通常按月或按年支付费用,有助于律师保持收入的稳定性,律师还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粘性,有利于口碑传播和业务拓展。在行业寒冬背景下,承接法律顾问业务可以让律师在法律圈内始终保持竞争力,降低裁员和转行的风险。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律的相关从业者报考【首席法律顾问】,以期与更多的企业对接,尝试拓展法律顾问业务。
10月29日 上午 11:51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刷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依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及损失!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10月26日 上午 11:38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合同对管辖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约定管辖,不因增加其他被告而改变

参考案例王某某诉康某某、河南某商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23-08-2-084-024
10月12日 下午 4:11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其他

月薪45-60k!中国又一法律新兴岗位在崛起!这才是法律从业者未来5年更好的就业方向

重要通知!首席法律顾问证书考试即将发生重大改革,2025年全面实施!首先是考试方式:以往的考核都是线上学习+线上考试,为提高考试质量及认证水平,2025年起原线上考试调整为线下考试,不再延用当前的考试形式。其次是考试通过率:据统计,2024年首席法律顾问考试通过率在80%以上,为保障考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2025年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认研中心将降低至少50%的考试通过率,预计维持在20%左右,具体通过率标准,还需要等待官方通知。最后是考试内容:为确保首席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2025年起考试难度将加大!以便更好地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应用能力。也就是说,2025年起首席法律顾问证书考试的难度将全面提升!招生人数限制在1500人/批次,如果想要在2024年报考首席法律顾问,或者已经在2024年报名、但还没有考试的同学,务必要抓住今年年底12月28日的最后一次考试!2024年最后一批次首席法律顾问考试
10月11日 上午 11:50
其他

房屋漏水主张精神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

日常生活中,若楼上漏水造成楼下邻居的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是否会支持?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基本案情蒙某与龙某均居住在江南区某小区,为上下楼邻居。某天晚上,蒙某发现其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随即向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报告,物业服务公司上门排查认为系楼上龙某的主卧卫生间防水处理不到位所致。此后,物业服务公司多次联系龙某维修处理,但未果。物业服务公司在龙某的门口粘贴《关于配合业主蒙某房屋主卫天花板渗水维修整改告知函》,要求龙某配合维修,仍未果。蒙某遂将龙某及南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被告一个月内排除对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漏水妨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小区系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涉案的两套房屋均为精装修房,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收房,原告、被告收房后均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某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业主出具的《住宅质量保修书》显示“卫生间防水层保修五年”。法院审理江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系发生在房屋卫生间防水层质量保修期间,某房地产公司对此具有保修的责任,但某房地产公司进行处理维修时需在龙某的房内进行,龙某作为楼上漏水房屋的业主应按有利生产的原则予以配合协助。故对于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的渗水,龙某应配合某房地产公司进行维修处理。对于原告提出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原告房屋主卧卫生间顶发生渗水,原告的人身权益并不因此遭受侵害,故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龙某配合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原告蒙某家中主卧卫生间顶的防水层进行维修处理,驳回原告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书依法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是困扰邻里关系的大问题,在与房屋漏水有关的案件中,通常争议比较大的是房屋漏水原因及造成损失的责任划分。因此当房屋出现渗漏情况时,屋主应第一时间固定相关证据,例如收集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维修单位或物业公司证明、维修费用发票等能够证明漏水对自己产生影响或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同时尽快查找漏水部位及原因,确定侵权责任主体,统计财产损失情况,与相关业主等进行协商,尽量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处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财产损失价值、漏水原因难以确定的,可以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的评估、鉴定或者向法院申请评估、鉴定。那么房屋漏水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房屋漏水尚不至于造成原告严重精神损害,且已经责令被告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妨碍,故该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作者:林尧、黄昕如来源: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广西高院
10月11日 上午 11:50
其他

没有对方身份信息,怎么起诉维权?

想要诉讼维权,但维权之路第一步便遇到难题:没有对方的身份信息,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怎样掌握“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的信息呢?1通过线上公开平台查询若被告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查询具体信息。若被告是自然人,可先明确对方是否有执行案件。如对方为被执行人,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功能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能帮助查找到部分身份线索。2合理利用已知信息查询在被告是自然人的情况下,除失信被执行人等特殊情况,因个人信息保护要求,一般无法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个人信息。对已有信息进行整合梳理,或许能帮助我们获取到一定的被告身份信息。以常见的民间借贷为例:如通过线上转账交付款项,转账时掌握对方银行账号/支付宝账号/微信账号,可进一步申请线上转账平台的支付凭证或者回单,掌握对方的姓名等信息。部分支付平台,转账款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人工客服申请身份披露,按要求提供相应的信息即可。温馨提示由于实际情况的特殊性、复杂性,以上方式都有一定的查询失败风险。因此最稳妥的办法是,和他人发生借款、买卖等往来交易时,先让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核实相对方身份并留存好相关材料,在签署的借条、合同等交易文件上明确写明相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信息,避免发生争议时出现无法明确被告的情况。(文章内容有删改)来源:龙泉市人民法院、浙江天平
10月10日 上午 11:38
其他

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芳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
10月10日 上午 11:38
其他

果然!律师出庭翻车都是翻在.....

判决的既判力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理论问题之一。不止是出庭律师,法官也在自觉或不自觉的适用既判力。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247条中“实质性的否定前诉的审判结果”,实质上是对争点效的认可。此外,我们国家特殊的司法制度——法官特别注重后案不得与前案进行实质性冲突,也进一步体现了争点效的应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搜索“争点效”这一关键词,可以发现相关案例超过百余件。若将搜索范围扩大至其他法院的裁判文书,相关案例数量就更为可观。所以说,争点效是出庭律师、乃至法官必须掌握的相关技能。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知识板块的指引,律师和法官在争点效的理解上常常发生冲突。基于此,10月10日晚上20:00,26年审判专家王忠老师将为律师提供争点效的专题讲解,重点教授律师争点效理论的构成要件,以及在争点效理论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应用,以期提升出庭律师的胜率概率。扫码进群0元听直播进群前300名赠送10篇争点效理论解读那么,这次课程将解决哪些难题呢?经过反复揣摩,王忠老师将争点效理论分为五个部分:争点效缘起/裁判实例、争点效之要件、争点效vs.争点整理程序、争点效之法律效果、验收。每一个部分都能延展出多个出庭细节,大家最为关心的要件构成以及实操应用,也将在这次课程中给你掰开了、揉碎了讲。比如——争点效缘起/裁判实例解释争点效理论的起源,包括其产生的背景、历史条件以及理论的形成过程;分析争点效理论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以及在不同法系中的表现,最后在移植到国内司法实践当中,根据具体实践分析争点效的实际应用。争点效之要件详细阐述争点效理论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事实和法律依据等方面,并分析各要件之间的关系。争点效vs.争点整理程序分析争点效与争点整理程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解释两者在诉讼过程中的作用和意义。争点效之法律效果阐述争点效理论对诉讼结果的影响,包括对判决、裁定的效力等方面,分析争点效理论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作用。这次课程,王忠老师将手把手带教争点效的理论技能,甚至会采用视频“拉片”的方式,教你如何在具体案例中应用争点效。扫码进群0元听直播进群前300名赠送10篇争点效理论解读讲师介绍王忠26年审判业务经验在民商事审判第一线审理及研究案件达10000余件从事民商审判工作二十六年,曾两任中院民庭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厅(交流)高级法官。共审理及研究案件万余件,并结合审判实践撰写调研文章数百万字,先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五十余篇,承担和参与了七个重要调研课题、司法解释、指导意见起草与论证。其有四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曾于2011年9月7日赴中南海为领导同志讲授劳动合同法。2008年起,受聘为最高人民法院讲师团讲师;2011年11月经最高法院和国台办批准,以高级法官身份赴台湾大学、东吴大学、中正大学进行学术访问,为台湾学者介绍大陆物权法以及司法实务;2015年被北京法院、社会各界联合评定为首届北京市审判业务专家。受聘担任国家法官学院授课教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授课老师、房地产委员会产权产籍专业委员会特聘专家。本号粉丝福利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目的,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该《意见》指出的目标任务是,“2017年底,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深入推进建设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同年11月,财政部为积极响应号召,立即着手开展法律顾问队伍筹建工作,邀请14位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广泛遴选财税法、行政法、民商法、国际法等各个领域的专家,以期全面提升财政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能力与水平。扫码免费领取各地法律顾问政策规定
10月9日 下午 12:34
其他

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 法院:赠与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妻子要求“第三者”返还财产的赠与合同纠纷案件。廖芳(化名)与高峰(化名)原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修成正果,于2017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高峰开办了公司,廖芳在家操持家务,双方生育了一儿一女,经济状况也越来越好,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在遇到“第三者”后渐渐发生了变化。2019年5月,高峰与王丽(化名)相识,之后双方发展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高峰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向王丽转账几十万。廖芳认为,高峰转给王丽的财产属于其与高峰的夫妻共同财产。2024年3月,廖芳向阳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高峰赠与王丽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丽返还赠与款397463.87元及支付利息。庭审中,被告王丽辩称,其与第三人高峰交往时不知晓第三人已婚,第三人转账行为系其为第三人代购生活用品,且大部分款项用于两人交往时的共同消费,非全部赠与款,应当扣除。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峰在已婚情况下,仍与王丽发展为婚外恋爱关系,违背与廖芳夫妻间的忠实义务,高峰在未征得妻子廖芳同意的情况下,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王丽,其中包含了多笔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金额的转账,该赠与行为损害了廖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虽然王丽抗辩其在2023年之前不知道高峰已婚,但其已收取高峰赠与的大额款项,实际损害了廖芳的利益,且高峰的赠与行为是基于其与王丽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高峰赠与王丽共计396963.87元,依法判决确认高峰向王丽赠与396963.87元的行为无效;扣除庭前王丽退还给高峰的229999及部分消费支出款项后
10月9日 下午 12:34
其他

​最高法裁判:即便你持有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也可能败诉

【裁判要旨】原告持与被告双方间的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收款凭证等提起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其虽然持有上述与借款关系有关的证据,但综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其本人所有,且有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另有他人出借的,据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10月8日 下午 1:22
其他

2024:追加被执行人的23种情形一览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四种)二、被执行人为法人(九种)三、被执行人为非法人组织(七种)四、第三人(三种)
10月8日 下午 1:22
其他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院如何判决?

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欠付工程款的金额及支付事宜和解并达成协议,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部分的诉讼请求,法院如何判决?案情简介甲公司系某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2020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建设工程项目外幕墙工程合同文件》,约定甲公司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外幕墙工程发包给乙公司施工,支付和结算条款约定: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发包人及物业完成移交手续以后支付至已完成合格金额的85%;结算完成后支付至结算总价95%,结算额的5%作为保修金……该合同文件中,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出具《同意放弃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乙公司同意放弃涉案项目在建工程的优先受偿权。合同还约定了包干总价、工程质量要求、工期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依约对涉案幕墙工程进行了施工。2021年6月,涉案工程经整体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12月,涉案项目开始集中向业主交付。后甲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故乙公司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555万元及逾期利息,并要求确认乙公司在工程款1555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就欠付工程款数额(双方确认为1343万元)、利息及支付事宜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请求法院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部分的诉讼请求进行裁判。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乙公司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乙公司作为与发包人存在合同关系的承包人,对其所施工的建设工程的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乙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一直未完成结算,欠付工程款金额在本案诉讼中最终确认。故其在本案中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虽然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声明对在建工程放弃优先受偿权,但该声明系针对尚在建设中未竣工验收、未交付使用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放弃,且该放弃存在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风险。法院认为,该声明的存在不影响乙公司在本案中,对已完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故法院确认乙公司就其所承包的工程,在欠付工程款1343万元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乙公司对其所承包的涉案某建设工程项目外幕墙工程,在欠付工程款1343万元范围内,对该工程拍卖、折价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该判决已生效。法官说法发包人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承包人支付价款。但在建设工程承包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保障承包人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中,承包人通常在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时,一并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在强制执行程序实现优先受偿。在具体适用上需注意:1.围绕同一建设工程的各项权利,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转包、分包合同的承包人以及违法分包人、转包后实际施工人等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4.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条链接
10月6日 下午 1:42
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一方当事人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必然导致相关联民事合同无效

参考案例甘某诉李某某、刘某保证合同纠纷案2024-08-2-104-001
10月6日 下午 1:42
其他

“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

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是否应由子来还?”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父亲生前欠款,儿子前妻均不认账陈某家住枣阳市七方镇,因家庭困难,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等,待粮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双方经结算,陈某还欠沈女士的化肥、种子款共计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条。怎奈人有旦夕祸福,两个月后,陈某因病死亡。沈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儿子小陈,要求其偿还欠款。小陈认为,欠条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拒绝还钱。于是,沈女士又联系到了陈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诉沈女士,她和陈某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该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农资店主将债务人的亲属告上法庭多次交涉无果后,2024年7月,沈女士一纸诉状将小陈、胡某诉至枣阳法院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欠下的化肥、种子款等23124元。法庭上,沈女士诉称,陈某赊购化肥、种子,是经张某的介绍才同意的。陈某每次赊购化肥、种子,都在原告的记账本上签字为证。陈某死后,沈女士对其赊购的化肥、种子款做了最后结算,累计欠款23124元,有陈某本人书写的欠条为证。沈女士认为,小陈作为陈某的儿子,继承了陈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偿还陈某生前的债务,付清欠款。针对沈女士的起诉,小陈作了四点答辩意见。他认为,一是原告出示的欠条上有改动,没有法律效力;二是赊种子、肥料应当有明细,但原告没有提供,欠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三是其父亲生前赊欠的化肥、种子,有的是从原告处买的,有的是从别处买的,不能确认是否都是欠沈女士的;四是其母亲与父亲几年前就已离婚,欠款与她无关。法院:债务人的儿子需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生前债务胡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因经营耕地需要,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共计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采信。法官认为,陈某去世后,其房产等财产由其子小陈继承和管理,该遗产数额高于该欠款数额,小陈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陈某生前的债务。法官同时认为,胡某与陈某早已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法官一审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沈女士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经过法官明法析理,小陈认可了判决内容,并于近日将欠款全部还清。“父债子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张家政说,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法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官表示,“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法官认为,本案中,小陈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陈某的房产,管理了父亲名下田地,且财产数额高于欠款,其应当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总之,“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其实彰显的是一种诚信理念,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本案中,被告小陈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能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体现了一种诚信与担当。作者:梁军来源:人民法院报
10月3日 上午 11:23
其他

最高法民一庭裁判观点:婚前房产用于投资用途时,夫妻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投资收益?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人属于经营性收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购买房屋具有投资和自住两种功能,对一方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产所带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投资收益。比如,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存款婚后购买反租式酒店公寓,期间获取租金收益,虽然房产的所有权是一方个人的,但租金收益归属夫妻双方。有的炒房客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不断买进卖出房产,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获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因此,在将婚前房产用于非自住的投资用途时,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投资收益。观点来源:摘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吴晓芳,载《法律适用》2014年第1期)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认为属于法定孳息,但考虑到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事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本编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明确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则明确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个人财产属性。实践中何谓“孳息”的含义解释不尽相同,有进行广义解释的,也有进行狭义解释的。导致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认识和把握不同,本文认为应当对“孳息”一词做限缩解释,专指非投资性、非经营性的收益。投资、经营收益与孳息收益的不同之处在于具有风险性、不确定性和主观性的特点。以此推导房屋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果树结的果实也应当归于生产、经营性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有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前者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比如夫妻一方个人婚前所有的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是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将该部分增值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为宜。一般而言,如果物或权利价格的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0月3日 上午 11:23
其他

女高管与男下属上班约会开房,男方妻子闹到单位!被开除后她辩称:一直保持0.46-1.22米“个人距离”

文章来源:申工社女高管与已婚男下属在上班时间外出吃饭、约会、开房,被男同事妻子发现。妻子到公司投诉,并与女高管发生肢体冲突。之后,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开除女高管,女高管辩称,自己与男下属一直维持0.46-1.22米的“个人距离”,并不存在亲密关系。双方各执一词,闹上法庭!事件回顾沈某2014年入职广东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条约定,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有偷拿财务、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行为;(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条件。”公司的《员工手册》第二章人事奖惩制度第二条第3点第8项规定:存在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声誉者除名;第11项规定:酗酒、道德败坏者辞退。自2023年2月起,沈某多次利用上班时间约男下属谢某出去吃饭、约会、开房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作为经理,沈某还利用管理考勤的便利,私自帮谢某更改打卡记录。且从沈某的考勤记录显示,其多次迟到、缺勤。沈某还利用职权帮助谢某调高工资,由每月10000元调高至15000元。2023年5月30日,谢某妻子到公司投诉沈某违反公序良俗、与谢某存在不正当友谊,并与沈某发生激烈打斗。后公安机关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谢某妻子故意拉扯沈某,致其摔倒和撞到墙上,决定给予谢某妻子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6月8日,公司向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通知载明,2023年5月30日沈某在公司与谢某妻子发生激烈打斗,严重扰乱了公司生产经营秩序,亦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沈某认为——■没有和谢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谢某为接妻子到附近居住,自己曾居住在附近,出于好心带谢某到公寓及周围观察。人际交往距离划分为四种,从视频中可见自己与谢某一直保持在半米到一米以上的“个人距离”,双方并无任何身体接触,由此可见双方并不存在亲密关系。图据申工社■不存在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谢某身为员工提出涨薪申请,自己作为总经理助理,有义务将员工的涨薪申请提交给总经理,且公司的人员调动及薪酬制度均由股东张总及陈总讨论决定再签字确认,并非自己能单方决定的。■不存在旷工、迟到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问题。首先,公司从未出示过员工手册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只是要求在入职时在空白纸张填写说明并非直接在员工手册签字;其次,在离职前公司从未说过自己存在旷工、迟到、缺勤的情况,
10月1日 上午 11:48
其他

离婚纠纷中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的分割规则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一审独任审判员:张克利书记员:王格编写人:东阿县人民法院
10月1日 上午 11:48
其他

股市火了!法院判了:未经配偶同意,婚内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近日,随着国家利好政策的刺激,上证深指都在快速攀升,一扫前几年的颓势。只要“买入坐等赚钱”的思潮席卷了大江南边,小到街头巷尾,大到外资机构,人人皆洋溢着笑容,谈论着这波“牛市”。涨势喜人固然令人欣喜,理财获得收益,改善家庭经济条件,但也要考虑到股市的风险,有涨就会有跌,理性入市,投资需谨慎。2023年,北京高院一则判例,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法院认定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请看案例(为保证当事人隐私,判决书原告被告均为化名)裁判要旨周伯通与瑛姑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周伯通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瑛姑,并未经瑛姑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瑛姑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瑛姑的平等支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9月30日 下午 12:52
其他

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4-08-2-471-009
9月29日 下午 4:18
其他

人民法院无权冻结的20种账户

来源丨民事法律参考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3、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法【1999】228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专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应对已审结和执行完毕的经济纠纷案件做一下清理,凡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4
9月29日 下午 4:18
其他

最高法: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

【裁判要旨】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但是,在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中,并不满足法定的赔偿合理开支的适用条件,上述规定的适用范围限于侵犯专利权纠纷,并不及于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因此,东仪公司主张研华公司赔偿其包含律师费在内的合理开支,缺乏法律依据。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系保护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免受是否侵害他人专利权这一不确定状态干扰的补救性诉讼,在诉的分类上属于民事消极确认之诉,一般不涉及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除有证据证明专利权人存在权利滥用或者实施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外,通常也难以认定专利权人具有主观上的可责性。而且,我国民事诉讼不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代理费以各自负担为原则,以败诉方负担为例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为东仪公司制造、销售给君洋公司并使用于珠海建工质监站的“DY-KS5FZZ”型号全自动抗渗仪是否侵害了研华涉案专利权,解决的是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存在专利侵权行为的争议,东仪公司并未在本案中主张研华公司存在权利滥用、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在不涉及损害赔偿争议的情形下,本案单独审理律师费转付的争议缺乏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8日 下午 12:40
其他

被执行人配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名下银行存款系其个人财产的,法院能否进行冻结?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七条
9月27日 上午 9:01
其他

中国政法大学2024年在职研究生招生简章

免试入学,国家承认!2024年同等学力秋季班
9月27日 上午 9:01
其他

党员干部口淫、鸡奸要开除党籍吗?

来源:纪法思享中央纪委关于对党员参与以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中纪法复〔1995〕10号)四川、浙江省纪委:你们关于共产党员参与财物为媒介的手淫、口淫活动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对于以财物为媒介发生手淫、口淫行为,公安部已经作出按卖淫嫖娼查处的规定。共产党员参与这些活动,是思想意识极其腐朽堕落,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表现,都应当按照卖淫嫖娼错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安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你厅《关于对以金钱为媒介的同性之间的性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桂公传发〔2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自本批复下发之日起,《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同时废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送审查处理公安部公复字〔2001〕4号批复的请示》的复函(
9月26日 上午 11:46
其他

最高法民一庭:一般保证人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丨最高法民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网络配图问:民间借贷纠纷中,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此时一般保证人向出借人出具《还款承诺函》,载明“现借款已到期,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现本人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承诺于××××年××月××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此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出借人可否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证的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此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此被称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于这种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一经放弃,保证人不得再行主张先诉抗辩权。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若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基于其先诉抗辩权,出借人不能越过借款人直接起诉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出具了上述内容的《还款承诺函》,这意味着保证人在明知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本息的情形下,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并且进一步承诺在限定的日期之前向出借人还清全部借款本息,这相当于排除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适用,应视为其以书面形式放弃了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因此,保证人的还款承诺一旦逾期,出借人据此向其主张权利的,其不能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9月26日 上午 11:46
其他

2024年一批次首席法律顾问证书已发放,律所主任及法务居多

5月16日下午,司法部公众号发布了一则信息,“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题调研”。这则信息内容很丰富。首先,给法律咨询公司定了性,“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其次,也指出“法律咨询机构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的问题,侵犯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较多”。而这种乱象已经得到了最高部门的关注。这预示着,对法律服务市场进行规范,已经是迫在眉睫的事情。俗话说,“有证独行天下,无证寸步难行。”在法律行业,除了常见的法考证和律师执业证,我们还可以考一个首席法律顾问证书,来为自己多做一些技能储备。那么,什么是首席法律顾问?其实,我国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由来已久:2016年6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11月,财政部邀请14位法学专家担任法律顾问;2019年11月,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制度在广西梧州试点;2021年11月,广州市制发加强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文件,指引全市试行设立首席法律顾问;2023年9月,法学会充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智囊团”“思想库”“人才库”作用,着力推进省、市、县三级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全覆盖;2023年10月31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认研[2023]83号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关于发布人员能力验证计划(2.0版)的通知(简称“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启动开展人员能力验证工作,将《首席法律顾问》纳入人员能力验证范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研中心之所以启动首席法律顾问人员能力验证工作,其目的在于顺应时代潮流,破解企业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人才短缺问题,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在职级定位上,首席法律顾问是精通业务、具备娴熟法律技能的高级管理层重要成员。与普通员工不同,首席法律顾问既是精准防控法律风险源头的“智囊团”,又是部署企业风险防控管理体系的“操盘手”。现在,第一批通过首席法律顾问人员能力验证的学员名单已公示!网上可查。而第二批首席法律顾问人员能力验证考试已于6月29日顺利结束。目前,第三批报名通道已经开启!考试时间预计在9月底进行(有报考想法的学员请尽快扫描文中二维码报名)。考试均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组织,成绩合格者均可拿证。
9月25日 下午 1:45
其他

最高法答复:实际施工人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实际施工的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电话答复(2021)最高法民他103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实际施工人能否向与其无合同关系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请示报告》[(2019)豫民再8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均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因此,基于多次分包或者转包而实际施工的人,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人主张因施工而产生折价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O二一年五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9月25日 下午 1:45
其他

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4-08-2-471-009
9月25日 下午 1:45
其他

突然宣布!法律工作者何去何从?

重要通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即将颁布,杨立新老师重磅解读!2023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全文共22条。本司法解释意见稿以问题为导向,不追求大而全,不追求体系,问题意识非常突出,就是针对实践中争议大的、棘手的问题,如侵害监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等作出规定。时隔一年半,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即将正式实施,其中既有实体性问题,又有程序性内容。颁布当日,本次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的立法专家杨立新教授将在智元直播间带你解读其中最新亮点,力求在实务关键点上给出积极正向、实用的指导!直播原价899进群前300名领取当晚直播间资料0元免费听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具体如下:1、监护人责任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即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被侵权人应该请求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非由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侵权责任。这进一步明确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即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承担责任,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此外,该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监护人若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应当要保留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开支,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责任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除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之外,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其他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在该征求意见稿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个体工商户与其员工的关系”视为“用人单位与其员工的关系”,即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视为用人单位,统一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而针对《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该征求意见稿只简单提到了“劳务派遣单位不当选派工作人员等过错”,具体规定仍然有待后续补充。3、高空抛物致害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因第三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而该征求意见稿细化了前述侵权责任,即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该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对人民法院在依法强制执行具体侵权人的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进行补充。想第一时间知道侵权责任编在司法解释层面重点做了哪些修改?实务要注意哪些关键点?来智元直播间,颁布当日,杨立新教授将重磅解读!直播原价899进群前300名领取当晚直播间资料0元免费听直播收获全面了解侵权责任编在司法解释层面重点做了哪些修改掌握侵权责任规则的创新规定能够应对实务中侵权责任的疑难问题讲师简介杨立新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立法专家立法专家委员会立法专家参与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十余部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2015年以来,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参加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各编的起草工作本号粉丝福利律师市场的寒冬是不是真的来了?2024年7月,入行41年的陈律师在社交媒体上发的一则短视频中发出疑问。视频中,陈律师坦言,自己在6月份的营收为0,没有一个案件和一分钱的入账记录,是靠前几个月的收入给同事发工资,这是近20年来没有发生过的事。与之相对的是常年保持高位增长的从业人数。2024年1月山东省律协召开新闻发布会,提及当前全国律师人数已突破70.7万。距司法部2025年律师总数要达到75万的目标已经不远,甚至极有可能超额完成任务。在“僧多粥少”的行业态势下,探索新的业务来源成为律师生存下去的当务之急。而法律顾问业务就是不错的选择。因为法律顾问业务通常按月或按年支付费用,有助于律师保持收入的稳定性,律师还可以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提高客户粘性,有利于口碑传播和业务拓展。在行业寒冬背景下,承接法律顾问业务可以让律师在法律圈内始终保持竞争力,降低裁员和转行的风险。现在,已经有不少法律的相关从业者报考【首席法律顾问】,以期与更多的企业对接,尝试拓展法律顾问业务。
9月24日 上午 11:18
其他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文书未送达保证人,能否视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其不因任何事项或原因中止中断,债权人应当重视保证期间的效力,及时正确的要求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避免因保证期间届满而丧失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机会。法条链接
9月24日 上午 11:18
其他

最高法院:执行法院不能直接以查封财产不能处置为由终结本次执行

▍案例索引(2022)最高法执监51号,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焦×明等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件当事人申诉人(申请执行人):江苏金马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焦×明、焦×兴。▍基本案情金马公司申请执行焦×明、焦×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法院武汉海事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鄂7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金马公司不服武汉海事法院上述裁定,向该院提出异议,请求继续执行本案。其主张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武汉海事法院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一、“鑫盛24”轮适宜处置,金马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实际调查发现,该船舶仍停泊于南京长江二桥附近水域,并由焦×明控制,武汉海事法院可以通过强制焦×明交付船舶或驱离方式扣押该船舶。二、金马公司在申请执行之初已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鑫盛24”轮船舶资料,该船舶在扣押后可以进行拍卖、变价处理。三、金马公司与焦×明、焦×兴未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根据金马公司的申请,武汉海事法院查封了登记在金马公司名下、但由焦×明、焦×兴实际控制和经营的“鑫盛24”轮所有权。因双方当事人有多起纠纷,焦×明一家在“鑫盛24”轮上生活、居住,且焦×明曾因心脏病于2006年做过心脏安装支架手术,故为了缓和矛盾,武汉海事法院暂未实际扣押“鑫盛24”轮。此外,武汉海事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焦×明、焦×兴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船舶等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故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武汉海事法院认为,“鑫盛24”轮目前不宜处置,金马公司也未能提供焦×明、焦×兴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线索。因此,武汉海事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湖北高院认为,武汉海事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强制扣押并处置“鑫盛24”轮可能会对被执行人生存造成严重影响,故仅对该船舶采取查封措施,且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在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无不当。金马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诉,请求撤销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及(2019)鄂7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责令武汉海事法院继续执行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鑫盛24”船舶实施扣押、拍卖措施。▍裁判理由最高法院认为,本案重点审查的的问题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经审查,湖北高院执行复议裁定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法律依据不足问题。本案中,执行法院虽然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在既未采取依法拍卖、变卖措施,亦未尝试采取强制管理措施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财产不能处置,不完全符合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认为处置被执行人的“鑫盛24”轮会影响被执行人的生存权,且无法处置,则需要进一步查清以下事实:一、“鑫盛24”轮的市场价值是多少,与本案执行标的数额之间具有多大差额,是否存在无益执行情形;二、“鑫盛24”轮作为液化气运输船舶,是否适宜居住,是否存在对长江航行及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当地海事部门、安全生产部门要求移泊的问题;三、被执行人是否仅有“鑫盛24”轮作为“唯一住所”,本案是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处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规定,采取安排其他住所的执行措施的问题。执行法院应在查清上述基本事实的前提下,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判断本案是否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在本案重新审查及执行的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双方诉求,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具体生活状况以及申诉人金马公司愿意参与法院调解、给予被执行人适当帮助的情况,依法善意文明执行本案。综上,申诉人金马公司的部分申诉请求成立,湖北高院(2020)鄂执复773号执行裁定、武汉海事法院(2020)鄂72执异1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
9月24日 上午 11:18
其他

最高法民一庭裁判观点: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一方反悔请求撒销赠与条款如何处理?

来源:最高法民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裁判观点》,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裁判观点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请求撒销赠与条款的,人民法院经审查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相关案例(2019)内0429民初1290号本院认为,被告王某2与原告母亲刘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双方自愿将共同所有的的楼房(位××楼字第172021202042号)赠与未成年子女,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应视为合法有效,涉案楼房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楼房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在庭审后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第2项诉讼请求另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现不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原告,因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反悔的理由违反诚实信用的原则,本院对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2017)浙0421民初5914号关于原告提出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本案中的赠与具有身份属性和一定道德义务,故不能任意撤销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在双方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的情况下,不允许一方任意撤销,从而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但在本案中,并非离婚协议的一方行使单方撤销权,而是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的王志祥与倪珠娥双方均不同意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也即其二人均要求行使撤销权。故本院认为,在王志祥取得了作为涉案房屋共同共有人倪珠娥的同意,即涉案房屋共有人取得合意的情况下,王志祥有权单方撤销赠与。故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2017)皖0207民初1978号本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之母王某于2009年11月25日在离婚诉讼中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将涉案房屋一套赠与给原告所有,该约定系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达成的将房产赠与子女的条款,与解除婚约关系密不可分,是基于离婚协议全部内容的整体衡量与考虑而形成的,具有身份属性,与合同法调整的赠与合同并不完全相同。此外,当事人达成的赠与协议若经过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制作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一旦生效,即赋予了和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效力,其效力同于或者高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被告辩称被征收房屋与原告没有关系、可不遵守调解协议约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故而,原告依据该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约定,对所赠与的房屋享有所有权。现该赠与房屋已被依法征收,被告虽以被征收人名义获得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236566.33元,但对原告作为房屋受赠与人而言,被告占有该笔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依法应返还原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款289709.67元中的236566.33元,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但是,依据被告与原告之母王某离婚调解协议中有关被告享有房屋居住权、原告之母王某不享有居住权的约定,鉴于涉案房屋在被征收前一直由被告实际居住使用,原告及其母未居住的现状,结合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偿款53143.34元的组成内容和补偿款名称性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奖励费、搬迁补助费等四项费用,虽与被征收房屋有一定联系,但并非属于房屋及其附属物本身价值的补偿费用,而系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安置等方面的补偿,对此,原告非被征收房屋的搬迁安置主体,其诉请被告返还该部分被征收房屋其他补偿款53143.34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9月22日 上午 11:04
其他

最高院公报:法院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无法律依据

(2022)最高法民再77号本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8期裁判要旨1.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2.公司在清偿债务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法院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进行改判,无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调整至判决生效之日,适用法律错误,久策公司关于将该违约金判决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再审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分析如下:一审判决丰盛公司向久策公司支付正常生产期间拖欠的加工费及该加工费计算至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双方均未对该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诉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但书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截止时间进行调整。而一审判决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判决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并不符合该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适用上述规定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截止时间进行改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在发生逾期付款事实时产生的责任。法定迟延履行责任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定迟延履行责任与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在法律依据、性质、适用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不同。法定迟延履行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有关“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违约金判决至判决生效之日,违约金只能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之后只能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以欠付加工费为基数计算迟延履行金,将导致迟延履行生效判决的责任低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丰盛公司在清偿加工费前,逾期付款的事实持续存在,二审判决认定违约责任的确认和承担自法院裁判生效之日即终结、此后责任的承担方式为法定迟延履行责任,对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进行改判,无法律依据,应予纠正。一审判决按照久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加工费实际清偿之日,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9月21日 上午 11:44
其他

出借人能否以借款人配偶存在数次还款行为,从而认定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

实践中,借款人个人出具《借条》后,出借人能否以其配偶存在数次还款行为,从而认定借贷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夫妻一方进行了事后追认,进而认定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被告郭某与被告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协议离婚。刘某于2014年向李某借款40万元,
9月21日 上午 11:44
其他

人民法院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人、普通员工的,应认定有规避执行的故意

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作者:汪佳,浙江衢州中院)《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深化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改革,健全国家执行体制,强化当事人、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对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持之以恒解决执行难。“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强制执行程序运行的效果。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在面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时,会选择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执行。笔者拟对司法实践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现象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以期更好指导执行实践。一、对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进行规制存在的困难1.变更登记审核不审慎。实践中,存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还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现象,缺乏对相关材料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对法定代表人负债情况以及企业涉诉涉执情况亦掌握不足,不少涉诉企业通过恶意变更逃避责任,甚至存在“冒名变更”情况。2.规避行为隐蔽性强。具有恶意变更行为的,往往会选择在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完成,甚至提早到判决生效前,导致对主观恶意判断难度加大。以浙江省衢州市为例,2022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执结被执行人为企业的案件1986件,其中涉法定代表人变更83件,而在诉前调解阶段和一审判决前完成变更的占比达79.52%。3.缺乏“恶意”认定标准。目前法律未明确界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内涵外延,企业申请变更是出于经营需要,还是规避执行,较难认定。此外,因恶意变更行为往往在完成后才被发现,对于相关证据的搜集存在难度。如衢州下辖某基层法院,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涉嫌恶意变更向法院申请审查12件、提起行政诉讼4件,最终被认定为恶意变更的仅3件。4.变更后“三类关联人员”认定困难。除法定代表人外,法院依法可对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等“三类关联人员”采取执行强制措施。有的被执行企业故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关老年人等特殊人员,并采取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继续控制企业。二、影响对恶意变更行为进行司法规制的原因1.立法与执行相关规定模糊。规避执行是以貌似“合法”行为来逃避履行债务的不诚信行为,对此概念并无专门的立法和学说。法律上,勉强能援引的只有法律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都强调的“诚实信用原则”。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出台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其内容大多为强化执行措施的正面要求,对于规避执行行为只列明了拒绝报告财产、虚假报告、隐匿转移财产等,未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2.企业自治与执行强制性有冲突。变更法定代表人系企业自治权的重要内容,法律法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变更方式的规定较为宽松,只需企业内部履行相应手续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即可,没有附加额外的限制条件。但执行程序具有强制性特征,在企业未能履行法定债务之前,其行为理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该限制以不影响企业偿债能力为限。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履行债务能力起着重要作用,一旦企业滥用自治权利,法律赋予的权利难免会沦为规避执行的工具,导致执行工作陷入被动和僵局。3.公正与效率的统筹兼顾。执行程序首要强调的价值是效率,执行实施机构进行认定是否存在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行为,有“以执代审”之嫌。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考察,揭开企业面纱涉及企业、企业实际控制人、债权人各方诉讼权利平衡取舍,应当在审判程序中解决才能更好体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受该观念影响,执行程序中很少对企业法定代表人采取直接规制手段,此漏洞甚至成为恶意逃废债的常用手段。三、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司法规制路径1.强化审执衔接中的行为保全适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限制涉案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防止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从法律依据上看,可适用民诉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诉讼保全制度。在诉讼前或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实施行为保全,限制涉案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的,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存在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可能且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比如现有的法定代表人深度参与企业的经营,变更法定代表人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营;被执行企业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多数为终本结案或无财产可供执行,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已经严重不足。另外,如果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初步证据,但愿意为行为保全提供相应担保的,可予以准许。2.审慎适用执行程序中限制变更法定代表人。在执行环节,法院能否限制被执行企业实施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争议,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治权利,法定代表人退出并无限制,法院不得擅自创设相关控制性措施。支持者认为,被执行人的自治权利行使应受到一定限制,应当以不影响债务履行为限,当企业内部管理行为有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执行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对其限制。如果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有合理理由的,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途径加以解决。鉴于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执行机构直接裁定禁止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应当审慎适用。上海、江苏等地已经探索通过与市场监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台联动协作机制或者会议纪要的形式,规定法院可向相关部门发送限制变更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模式从实践层面规划了操作路径,可在个案中进行参照操作。但需要强调的一点是,限制变更毕竟是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做出限制,在没有明确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即便对个案进行限制,也要审慎适用,只有具有明显的恶意变更可能性的,才可做出限制。3.细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恶意评价标准。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执行,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笔者从司法实践层面总结,恶意的判断可借助企业资产状况、变更时间节点、变更对象、行为后果等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要关注变更时企业的资产状况,对于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要重点予以关注和预判。二要把握变更的时间节点,尤其是要关注债务发生、诉讼、裁判生效、申请执行几个重要的节点,一般来说,时间越是靠前,被执行企业的自证责任越小。对于债务发生后一审败诉前变更的,侧重审查企业内部决策是否合法,只要经过合法有效手续的,不宜予以推翻;对于一审败诉后到强制执行前这个时间段内变更的,主要审查新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是否具有实际掌控力,比如是否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等,否则应认定为恶意变更;对于申请执行后执行措施实施前,被执行企业无正当理由和充足证据而变更的,一般应认定为恶意规避;对于实施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措施实施后仍变更的,对被执行企业的举证责任理应更加严苛。三要关注变更的对象,原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的本质是摆脱特定身份,进而对法院查找财产线索、采取强制措施造成障碍,因此变更后的对象身份是重要的审查方面。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普通职工、年迈老人、无关亲属甚至是下落不明的人,则应认定变更行为具有规避执行的故意。四要关注变更行为对案件执行结果的影响。只有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因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能兑现时,才能认定其变更可能具有主观恶意性。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一旦法院对原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原法定代表人可通过启动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实现权利救济。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释中都没有明确对于执行程序中的举证责任分担的规则。笔者建议,可按照原始债务起诉的时间节点进行区分,因为起诉时点可视为双方已形成自洽僵局,需要司法公权力介入,此时双方对于裁判后果已有预判。在起诉之前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构成实际控制人等身份的举证责任,在此之后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被执行人原法定代表人自行承担证明其已不再是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的举证责任。5.强化执行联动机制建设。企业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现象的发生,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缺位密切相关,破解这一乱象也需要联动单位的协同配合。一是与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加大协助法院查人找物的力度。即便实施了变更行为,一旦被判定为恶意变更,也可顺利对原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惩戒措施,最大程度形成司法震慑,压缩该行为的生存和获利空间。二是建议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退出审查和信用监管。对于被执行人企业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手续的,加强实体审查力度,并将相关信息通报执行法院。与信用建设部门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从业惩戒等机制,从根源上遏制规避执行行为的发生。声明:本文内容转自《人民法院报》2024年9月4日第7版“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一文,作者:汪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判例”公众号编辑、整理,整理人:陈鸣鹤,转载请注明。违必究。
9月20日 上午 11:01
其他

最高院:只有一名法官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裁判要旨:1.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送达制度进行了专节规定,但并未要求送达人必须具有法官身份或对送达人数有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达到法律规定的送达目的,有充分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知晓受送达的法律文书,就应当认定送达完成,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2.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未要求送达回证必需印有“送达回证”字样或必需符合某种格式要求,能够表明受送达人收到所送达法律文书的书面回执,都属于送达回证。3.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故第三人在法定期限之后,又提出到期债务不存在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债务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执
9月20日 上午 11:01
其他

通知:不得随意取消周末双休、年休假,不得在周五、节假日前发文、开会安排工作!

日前,新疆库车市融媒体中心发布消息,新疆库车市发布基层减负5严禁5不得。
9月19日 下午 12:34